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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起,原《预归类决定书》将停用,已设过渡期

关于海关预归类决定后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8 

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海关归类工作的有序统一,现将海关预归类决定后续处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11日起,各直属海关以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 201911日起)停止使用。

二、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1231日为过渡期。企业在原制发直属海关关区进口或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涉商品并规范申报的,海关仍按照《预归类决定书》的归类意见审核放行。

三、企业需要申请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 1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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