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标签 ,在包装袋上只占据很小的一部分,但关于食品营养成分,却潜藏着大大的学问。因为进口食品包装上的图形、文字、符号及一切说明物,是对进口食品质量特征、安全选择性、食用(饮用)说明的描述,这直接关乎进口食品的营养成分。
一、进口食品标签之食品名称
1、利用字号大小、色差、图形、符号及暗示性的语言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属性相近的产品混淆。
例如: “芭乐汁饮料”或“芭乐果味饮料”, “芭乐汁”或“芭乐”字号大、颜色醒目, 而反映其真实属性的“饮料”或“果味饮料”字体则很小, 颜色较淡,消费者很容易将这类产品误认为是纯粹的芭乐果汁。
2、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商标名称”而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时, 未在进口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和品名邻近处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例如:商标名称为“XX 乳”或“XX 奶”, 而产品本身只是添加少量乳制品制成的含乳饮料, 如果进口食品标签未在品名附近显著标示“含乳饮料”, 极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真实属性产生混淆, 误以为选购食品是乳制品。
二、进口食品标签之配料表
1、进口食品标签配料标示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例如: 液态法白酒按照工艺必然以水、食用酒精为主, 而部分进口食品标签为了蒙蔽消费者达到鱼龙混杂的目的, 刻意不标示食用酒精, 而仅标示所用固态法白酒涉及的原粮;又如, 有的食品在产品名称中明示含有某种配料, 而在进口食品标签配料表中却没有该配料。
2、进口食品标签配料名称不规范, 容易引起误导。
例如: 以植物油为原料的植脂奶油在进口食品标签配料表中标示为“奶油”, 很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是以乳品为原料制成的产品, 规范的标注应该是“植脂奶油”或“人造奶油”; 人工种植的人参被列为新资源食品后, 有的企业在标示配料时标示为“人参”, 存在容易让消费者与野生人参混淆的可能, 规范的标注应是“人参(人工种植)”。
3、进口食品标签单一配料问题
GB 7718-2004 条款5.1.2.1 规定“预包装进口食品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 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 而GB7718-2011 有所修改, 要求无论是多种或单种配料的食品均要标示配料表。面对新旧标准要求变化, 部分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对进口食标签做相应的修改, 出现了不少单一配料的食品(如茶叶、瓶桶装饮用水、食糖、食用淀粉等)未标示配料表的情况。
4、错用引导词
部分进口食标签配料表未使用“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 而错误使用“配方”、“成分表”等;另外, 部分企业对于GB 7718-2011 中规定的可以将“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作为引导词的产品范围(适用于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的产品, 如酒、酱油、食醋之类的发酵产品)不清晰, 造成错误使用。
5、复合配料标示问题
根据GB 7718-2011规定, 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复合配料,且添加量不超过25%的情况下可以不用标示其原始配料。除此之外, 无相关标准或是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复合配料但添加量超过25%的复合配料需要在名称后加括号将原始配料按从多到少的顺序具体标注。例如: 月饼中馅料含量超过25%却未将馅料原始配料按要求标出。
另外, 复合配料标示的一些特殊要求也经常被忽略, 例如: 复合配料中包含的、对最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需要根据GB 2760 中的带入原则进行标示; 食品中复合香辛料加入量超过2%应标示其具体名称;加入果脯蜜饯总量超过10%的食品也需要将加入的各种果脯蜜饯的具体名称标示出来。
6、添加剂标示问题
常见的不规范情况有:
(1)进口食品标签的食品添加剂名称不是GB 2760 规定的通用名称, 使用俗称标示或标注错别字; 例如: 将“脱氢乙酸钠”标示为“脱氢醋酸钠”, 将“碳酸氢钠”标示为“小苏打”,将“碳酸氢铵”标示为“臭粉”, 将“苯甲酸钠”标注为“笨甲酸钠”等等。
(2)部分食品为了以“食品添加剂零添加”等观念吸引消费者, 故意不标示加工中使用的、对终产品起作用的食品添加剂。
(3)对GB 2760 的要求了解不足, 错误使用标准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且标示出来。
(4)标注的食品添加剂编码不是国际编码(INS 号), 部分标签标注错误或错误标注成中国编码(CNS 号)。
(5)未在配料或原料栏将复合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逐一、完整的标示出来。例如: 面包、糕点中常用的“泡打粉”、“膨松剂”就需要在名称后括号内将具有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按量从多到少的顺序标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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