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规范和统一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工作,为广大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海关总署颁布了2022年第113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等报关单位的备案工作。该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1年第118号公告《关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进出口申报事项进行了并明确,并已于2022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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