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奶进口小知识

信息来源:乌鲁木齐海关发布 浏览次数:11 发布日期:2022-11-04

海关相关部门对于进口发酵乳的监管

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方式对进口乳品实施检验;进口乳品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实施检疫。

以巴氏杀菌乳为原料制作的发酵乳需办理检疫审批,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由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应当列明产品名称、品牌、出口国家或者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等信息。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2020年海关总署共通报了4批次未准入境的不合格发酵乳,主要原因为脂肪含量不合格及超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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