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知识】植物源性中药材进口篇
为细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联合声明》,按照海关总署进出境中药材相关管理办法,拉萨海关立足自身职责职能,主动靠前服务、优化检疫监管流程,积极助力尼泊尔植物源性药材输华。
一,中药材定义
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中药材一般分为植物源性中药材和动物源性中药材两大类。
植物源性中药材一般是指各类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等,动物源性中药材大都是整个动物的干制躯干。我国对中药材进口实施指定口岸管理,中
药材应当从国务院批准的药品进口口岸或药材进口边境口岸进口。
二,允许进口中药材的口岸
1.药品进口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福州市、广州市、南宁市等19个城市所辖的所有口岸以及苏州工业园区口岸、
济南航空口岸、长春空港口岸、中山市中山港等。
2.药材进口边境口岸
黑龙江省黑河、东宁、绥芬河、同江,吉林省集安、长白,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满洲里,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店、凭祥、云南省瑞丽、天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红其拉甫,西藏自治区樟木、吉隆、普兰等23个边境口岸。
3.允许中药材进口的种类
目前,我国已准入和有传统贸易记录的国家、地区近90个,药材上百种,具体已获准入国家(地区)及品种的信息可在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
“准予进口中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查询。
二,海关对植物源性中药材进口监管
01.检疫准入
海关总署对进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的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及进境检疫等。
02.企业管理
境外生产企业: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输出中药材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03.检疫审批
进境中药材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目前,植物源性中药材仅有部分需要检疫审批。
04.申报
海关总署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用途申报制度。植物源性中药材进境时,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者“食用”。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
需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进口药品通关单》;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即药食同源的物品,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进出口食品的规定执行。
05.现场监管
1、单证审核:海关对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
需要注册登记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海关可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2、现场检疫:进境口岸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疫。
▶查询启运时间和港口、途径国家或者地区、装载清单等,核对单证是否真实有效,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唛头、标记、境外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带有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药材有无腐败变质现象,有无携带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有无携带动物尸体、土壤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06.检疫处理
现场检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并作相应检疫处理:
▶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带有禁止进境物的、货证不符的、发现严重腐败变质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对包装破损的,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海关对受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带有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
▶对受到病虫害污染或者疑似受到病虫害污染的,封存有关货物,对被污染的货物、装卸工具、场地进行消毒处理。
07.实验室检测
现场检疫中发现病虫害、病虫为害症状,或者根据相关工作程序需进行实验室检疫的,海关应当对进境中药材采样,并送实验室。
08.检疫结果评定
进境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存放、加工。
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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