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大国,也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重要履约国。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快速发展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进出口活动逐渐增多,合规通关与物种保护问题也愈发受到关注。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下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相关规定、海关监管要求,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一、国家对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有哪些规定?
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属于动植物及其制品的一部分,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首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各类动植物及其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对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包括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中CITES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出口列入《商品目录》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进出口列入《商品目录》中的其他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实行物种证明管理。
《商品目录》由国家濒管办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由国家濒管办核发,
国家濒管办办事处代表国家濒管办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
二、海关如何监管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等规定,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海关报检,接受海关监管;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应当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行,且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口活动。进出口《商品目录》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其申报内容与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中记载的事项不符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理
三、违法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海关提醒: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请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申办并随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物种证明,如实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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