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胶,是胶原的水解产物,一般为淡黄色颗粒,属于无脂肪高蛋白物质,按产品用途,分为工业明胶与食用明胶。明胶具有许多优良的物理及化学性质,如形成可逆性凝胶、黏结性、表面活性等,在食品工业中广泛地用作胶冻、乳化剂、稳定剂、黏合剂和澄清剂等明胶用途很广泛,以分为食用明胶、药用明胶、照相明胶、工业明胶,具体的海关监管根据实际进口用途来决定。

一,进口明胶的海关检验监管要求:
1.注册登记和备案
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因此饲用进口明胶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企业名单在海关总署动植司“企业信息”栏目中公布。
《允许进口饲料国家(地区)及产品名单(不含植物源性饲料原料)》
《境外饲用陆生动物蛋白及油脂注册生产加工企业名单》
海关对饲料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申报前或者申报时通过“互联网+海关”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2、检疫审批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取消部分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51号)),自2018年6月1日起,进口明胶不需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相关企业进口前不需再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但货物入境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依法接受检验检疫。
3、禁限准入
明胶(饲用)不得来自相关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疫情信息可以通过海关总署动植司“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栏目查询。
《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
4、进口申报
◆进口明胶通过单一窗口系统申报时,应根据产品实际用途选择正确的货物名称和检验检疫代码。

◆对申报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明胶,向海关申报时须注明用于人类食品加工或用于动物饲料加工。食品添加剂明胶应在备注栏填写“食品添加剂”,
货物用途栏选择“食品添加剂”。
◆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明胶,企业须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
工业明胶在货物用途栏选择“工业用途”。
◆外包装上须印明产品用途(用于食品加工或动物饲料加工或仅用于工业用途和不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所印内容必须与向海关申报用途一致。
◆进口食品添加剂明胶应当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5、后续监管
◆饲用明胶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记录进口明胶的申报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饲料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进口食品添加明胶企业应当建立明胶质量信息档案,如实记录以下内容:
(一)进口时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号、品名、数/重量、包装、生产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二)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资质证书号;
(三)进口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样张、中文说明书样本;
(四)海关签发的检验检疫证单;
(五)进口食品添加剂流向等信息。
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且不能少于保质期。
二,明胶进口报关相关知识要点:
1、明胶申报编码(仅供参考)
35030010—明胶及其衍生物,关税12%,增值税13%
2、输华工厂注册登记
根据明胶的进口用途,确认输华工厂是否需要进行注册登记。
3、申报资料
包括:原产地证、检疫证书/卫生证书、装箱单、发票、贸易
合同、提单、中文标签等
提醒注意:不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根据海关总署公告,明胶已取消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进口时只需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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