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知识】关于“洋垃圾”,你知道多少?

作者:海关总署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4 发布日期:2026-04-20

“洋垃圾”,是对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俗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洋垃圾”种类繁杂,除了公众熟知的旧服装、建筑垃圾外,还包括废矿渣、废塑料、废纺织品、废电子产品,以及掺杂废物的可再生资源原料。这些货物往往以伪报、夹藏等方式试图蒙混入境。

“洋垃圾”之害,首在环境。这类废物中常含有重金属、有毒化学品,在非法拆解或处置过程中,有害物质会渗入土壤、污染水源,焚烧产生的废气则直接污染大气,治理成本极高。其次,危及健康。以旧服装为例,其多来自境外垃圾站,携带大量病菌,包括结核杆菌、霍乱弧菌等传染源,直接威胁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生命安全。第三,冲击市场秩序。“洋垃圾”以极低的非法成本流入,挤压了国内合规环保企业的生存空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竞争,阻碍再生资源行业的有序发展。

针对“洋垃圾”,我国的法律红线十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20年第53号公告《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

对于突破底线的行为,刑事打击绝不手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司法实践中,即使走私数量未达标准,若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也将同样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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