炭产品是海运中常见的一类货物,但其潜在的危险特性常被忽视。为确保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海关提醒相关企业,务必严格遵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的最新要求,做好全链条安全管理。

一、炭产品主要分类:
1、动植物来源的炭:由木材、竹子、椰壳、骨头等加工制得,如木炭、竹炭、椰壳炭等。(特别提示:木炭属于我国禁止出口的资源类产品,目前仅限于内贸运输。)
2、矿物来源的炭:通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或天然矿物加工得到,如焦炭、石油焦、石墨等。
3、活性炭:炭产品经物理或化学活化工艺处理后得到的多孔炭素材料。

二、炭产品运输要求
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42-24修订版,炭产品的运输要求已大幅收紧。相关企业需重点关注并按要求合规申报。
1、准确分类与申报
依据原料来源和危险程度,炭产品主要涉及以下两个联合国编号(UN No.),均属于第4.2类易自燃物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出口上述炭产品的企业必须向海关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2、严格包装要求
对于UN1361条目的炭,符合包装类II的其包装应满足包装导则P002的要求,符合包装类Ⅲ的其包装应满足包装导则P002和LP02的要求。
对于UN1362条目的炭,其包装应满足包装导则P002的要求,同时还应遵循以下特殊包装要求:一是包装应气密封口;二是如果将其包装在塑料袋中且用紧缩或绷紧的皮带绑扎在托盘上,允许使用多层纸袋、无内衬和涂层的编织塑料袋和无内衬和涂层的纺织袋来包装。
3、特殊规定978要求
a.就本规则而言,来源于动物或植物的炭是指在生产或制造过程中产生的炭,不是在地质过程中形成的,也不是从采矿中获得的。本条目所涵盖的炭是由骨、竹子、椰子壳、黄麻或木材等有机材料高温热解产生的。
b.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33.4.6小节中的UN N.4 试验,不得用于免除本规则对来源于动物或植物的炭(UN 1361)的规定。
c.未经测试的材料,须至少划分到包装类Ⅲ。
d.除有关当局另有批准外,适用下列规定:生产后,未包装的材料在包装运输前,须至少风化14天(遮蔽但露天存放);或者在高温热解后,未包装的材料须经过蒸发和冷却并在惰性气体(例如氮气)环境下进行包装;之后,在运输前,包件应在松散的盖子下或露天存放至少 24小时。
e.只有材料温度不超过40℃时,材料才可以当天装入包装。
f.当存放在货物运输组件中,须保持货物运输单元(CTU)中的最小顶部空间为30cm,并且:组件内包件堆放高度不超过1.5m;或包件的最大尺寸为 16m³且须保持包件之间的最小空间为15cm。
4、特殊规定979要求
除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5.4.4.2节中的文件要求外,在下列情况下本规则的规定不适用于此物质:
a.托运人提供的证明声明该物质为蒸汽活性炭;或
b.该物质是化学活性炭,附有有关当局认可的实验室签发的证书,声明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见第33.4.6节)对易自燃物质的阴性试验结果,该物质不满足危险货物第4.2类分类标准。
三、海关郑重提醒
海运炭产品的安全运输,不仅是对国际规则的刚性遵从,更是防范重大风险的科学实践。根据货物事故通报系统(CINS)等机构发布的指南,2015至2022年间记录在案的炭产品海运火灾事故达68起,均因货物错报、瞒报导致风险失控。
海关将严格落实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单证审核,对适用SP978特殊条款货物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厂检单等申报材料进行逐项核验。
请各相关企业务必提高安全意识,准确申报货物属性,严禁将炭产品以其他名称瞒报运输,共同维护海上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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