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36个国家和地区实现海关AEO互认

浏览次数:11 发布日期:2019-01-16

从海关总署获悉,我国已与36个国家和地区实现“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值占我国出口总值约45%

我国与36个国家和地区实现海关AEO互认

AEO制度由世界海关组织倡导,旨在通过海关对守法程度、信用状况和安全水平较高的企业进行认证,给予企业通关便利。不同国家海关之间可以通过AEO互认,给予对方符合资质的企业便利。据了解,我国AEO 企业货物出口到已实施互认国家和地区时,查验率可降低60%80%,通关时间和通关成本可降低50% 以上。

海关信息显示,2018年,我国与日本海关签署了互认安排;与以色列正式实施互认;与蒙古国、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完成了互认磋商;与马来西亚、塞尔维亚、俄罗斯、伊朗、墨西哥等10余个国家正在开展互认磋商。在国内,海关总署以关检融合改革为契机,颁布了新的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实现了国际贸易供应链上各类参与企业信用管理的全覆盖。

海关总署表示,今年将继续积极推进与俄罗斯、伊朗、马来西亚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AEO互认磋商,更大力度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促进全球贸易安全便利。(内容来源:新华网)

上一篇:新疆霍尔果斯口岸进出口货运量贸易额实现“双增”下一篇:鹰潭海关:提醒外贸企业申办原产地证书享受关税优惠

全国服务热线

400-1598-021

咨询邮箱:inquiry@chinapantong.com

copyright@版权所有:
鹏通供应链-进出口报关代理 粤ipc备19098061号-1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