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丨海关进口货物新规,4月8日起实施!

作者:海关总署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28 发布日期:2025-04-01

政策解读丨海关进口货物新规,4月8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5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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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政策梳理

进一步优化进口货物分段实施准入监管模式,自2025年4月8日起实施,同时废止2019年第160号公告:

1. 货物准予提离

进口货物在多种情形下可凭海关通知提离进境地海关口岸监管区。

(一)无海关检查要求;

(二)仅有口岸检查且已完成;

(三)仅有目的地检查要求;

(四)有口岸和目的地检查要求,已完成口岸检查或按规定合并实施检查;

(五)属于《附条件提离商品清单》,除取样送检外其他口岸检查结果未见异常且收货人承诺检测结果合格前不销售或使用的,但特殊情形需完成相关手续才可提离。

2. 货物准予销售或使用

准予提离后,一般凭海关放行通知销售或使用。但有目的地检查要求、属于监管证件管理、需进行合格评定的货物,要办结海关相关手续后方可销售或使用。

3. 其他事项

相关商品清单由海关总署动态调整并在单一窗口公布。

收货人或代理人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提交转场检查、合并检查、附条件提离提交申请并作出承诺,有目的地检查要求的货物运至目的地后要及时申请办理目的地检查相关手续。

违规销售或使用附条件提离货物会被处罚;失信企业不允许适用附条件提离,同时要做好货物管理和记录留存,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口岸检查和目的地检查分别由进境地主管海关和申报目的地海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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