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物品进口报关:综保区保税维修业务指南上篇

作者:海关总署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79 发布日期:2026-02-25

最近有不少朋友留言咨询进境维修相关事宜,除了按照“修理物品”进口送到国内工厂维修外,保税维修的情况也经常被提到。下面小编整理了中国海关杂志发布的文章,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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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保区保税维修政策梳理

201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在综合保税区内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检测维修中心,

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

为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先后出台了《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和《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明确了综保区内企业可以开展来自境外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的全球维修业务。维修产品目录涉及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信设备、精密电子、无人机、VR眼镜等70类产品。

2023年,海关总署发布《海关优化营商环境16条措施》《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其中明确进一步支持保税维修提质升级,建立定期调研机制,了解企业诉求,推动相关部委动态调整保税维修产品目录;支持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的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在境内区外按现行规定开展保税检测维修业务,无须实际进出境(区)。

2024年2月29日,《关于发布第三批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号)正式施行,新目录包括飞机发动机短舱、汽车变速箱、投影仪等27类产品,至此在综合保税区内可开展的保税维修产品已增至97类。同时,该公告明确了允许区内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销售自产产品的维修,维修后返回国内,不受维修目录限制;还允许国内待维修且属于维修目录内的货物,进入综保区维修后直接出口至境外。

二,综保区保税维修的定义

综保区保税维修是指综保区内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或境内区外运入综合保税区内进行检测、维修,使原产品局部受损功能恢复或原有功能升级后,再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开展综保区保税维修的业务范围和条件

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区内企业可以通过保税维修带动产业价值链延长,促进工艺改进,提升企业竞争力。

开展综保区保税维修的业务范围:

综保区内开展保税维修的商品范围、业务形式、货物来源及流向等必须在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20年第16号公告、2021年第45号公告、2024年第7号公告的许可范围内。区内企业可开展来自境外或境内区外的全球维修业务。

综保区内企业可以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信设备、精密电子、无人机、飞机发动机短舱、汽车变速箱等97类产品的全球保税维修业务,详见相关公告附件维修产品目录。

综保区内企业可以开展本集团国内销售自产产品的维修,维修后返回国内,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区内企业可开展列入维修产品目录的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但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即部分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也可以进进境保税维修)。

根据货物的来源限定其维修后的流向:进境维修的货物,维修后复运至境外;国内待维修且属于维修目录内的货物,进入综保区维修后,可以复运至境内区外或者直接出口至境外;综保区内企业对本集团国内销售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在维修产品目录内的,维修后返回国内。

区内企业开展综保区保税维修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够对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包含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旧件或坏件、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能够与海关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并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制定切实可行的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明确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的处置期限;维修业务应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安全生产、达标排放、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义务。

四,开展综保区保税维修业务的注意事项

述保税维修监管模式不适用于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维修的外籍船舶、航空器的海关监管。

综保区企业应在相关公告确定的维修业务范围内开展保税维修业务,不得扩大维修业务范围、业务形式和货物流向;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维修业务,不得通过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维修产品在进出境或进出区环节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许可证件。

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未能在综保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维修监管方案中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进行处置的,将终止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维修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等有关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依法依规申报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

综保区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在综保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海关监管等定期评估中被发现违规的,依法进行整改。企业整改期间,不得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综保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认可后,方可开展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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