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88号(关于全面推广《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作者:海关总署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 发布日期:2026-06-26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进口机动车辆通关效率,促进我国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公安部决定全面推广

《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

(以下简称《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下简称《随车单》)“两证合一”改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法向海关申报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对原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的公告)、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分别签发《证明书》和《随车单》的,

在进口车辆办结放行手续并经检验合格后,签发“两证合一”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以下称新版《证明书》)。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自进口汽车、摩托车放行并经检验合格后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签发新版《证明书》申请。

三、进口非中规车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目中申报原销售目的国车版、型

(如“原欧规”“原美规”“原加规”“原中东规”等)。

四、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仅签发《证明书》或者《随车单》之一的,按照原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五、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中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3号,海关总署、公安部公告2024年第70号以及海关总署、公安部公告2025年第8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公安部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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