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一文读懂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工作

作者:海关总署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2 发布日期:2026-10-13

前言:

为便于出口企业明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要求,规范申报行为、降低通关风险,现将海关质疑相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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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出口物项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未向海关提交或者未如实交验由商务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物项可能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的,要求企业向海关提供出口物项合同、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证明材料的行为。

法律及政策依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十九条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海关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鉴别或者质疑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Tips:

提出组织鉴别:是指海关向商务部提出对出口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开展组织鉴别的行为。

03《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提交或者未如实交验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供出口货物合同、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证明材料。在质疑期间,海关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质疑、鉴别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04 海关总署2025年第12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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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质疑启动情形

(一)未向海关提交或者未如实交验出口许可证件; 

(二)有证据表明出口物项可能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1.提供线索或有指向明确举报的;

 2.单证审核时发现货物与两用物项存在相似特征;

 3.现场查验时发现可能属于两用物项;

 4.经分析研判,货物存在逃避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风险的;

 5.已提交商务部答复材料,但验核单证或查验货物后无法判定的;

 6.发现疑似违法违规出口两用物项的其他情形。

三、海关质疑及组织鉴别办理流程

(一)制发质疑文书、

海关向出口发货人出具《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

(二)企业限期举证

企业需在收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提交加盖公章的佐证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主要包括:

1.纸质报关单;

2.出口货物合同;

3.情况说明(载明货物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认为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理由等);

4.检验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

5.根据监管需要,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海关分类处置

海关结合企业举证材料综合研判,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

1. 无需办证:企业正常办理后续通关手续;

2. 属于管制物项:货物不予放行,按规定处置;

3. 无法判定属性:启动商务部组织鉴别程序,依据鉴别结论处置。

提醒:

质疑、鉴别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四、企业合规申报注意事项

出口前  做好前置自查

对照两用物项管制清单、许可管理目录,提前核实商品编码、货物参数及用途,对相近物项提前梳理技术差异,必要时咨询商务部门,提前规避申报风险。

核查中  积极配合举证

收到海关质疑通知后,及时、真实、完整提交技术资料、用途说明,主动厘清货物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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