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再生纸浆检验规程》解读
2026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144号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对进口再生纸浆增加微生物关键指标检验要求。修订后的《进口再生纸浆检验规程》(SN/T 5939—2026)也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面就请跟随小编一起了解此项规程吧。
二,调整并新增相关定义
1.调整了部分定义的表述
再生纸浆:利用经过分类的回收纸、纸板或纸制品为原料,通过干法或湿法工艺去除杂质,解离成纤维,用于造纸工业使用纸浆。
夹杂物:在生产、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再生纸浆中的非植物纤维物质。
未碎解的纤维组分:在生产干法再生纸浆过程中未得到碎解的、具有一定尺寸的纤维原料。
2.新增了干法和湿法再生纸浆分类
干法再生纸浆:利用经过分类的回收纸、纸板或纸制品为原料,通过分拣、机械碎解、筛选、除杂、解离、杀菌等工艺制成的干太再生纸浆。
湿法再生纸浆:利用经过分类的回收纸、纸板或纸制品为原料,通过水力碎解、筛选、除渣、网部成型、压榨、干燥(可选)等工艺制成的再生纸浆。
三,更新关键技术指标要求


四,增加了对微生物的取样及检测要求
1.总体要求
检验地点:海关在第一入境口岸对进口再生纸浆实施检验,海关总署也可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防护要求:现场检验人员应配备个人辐射剂量仪等必要安全防护装备,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要求开展工作。
装运要求:进口再生纸浆不应与其他种类的再生原料或其他货物混装,不同生产工艺方法的进口再生纸浆不得混装。
设施设备:进口再生纸浆制取样所用设备、工具和样品袋应保持清洁、干燥、耐用,避免样品受到污染。现场检验人员应配备移动查验执法作业终端、
音视频执法记录仪和手持式放射性检测设备。手持式放射性检测设备包括便携式放射性检测仪、表面沾污仪等。
单证要求:同一报关单下不准许申报不同种类的进口再生原料。申报要素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应注明生产再生纸浆使用的工艺方法(干法或湿法)。
2.现场检验
放射性污染检验:以通道式辐射探测设备等固定式放射性检测设备或人工巡测方式实施放射性污染检验。应满足再生纸浆关键指标要求中关于放射性污染的要求。
危险废物检验: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包括但不限于),对原料中危险废物实施目视等感官检验或取样进行鉴定,如混有危险废物,则判定为不合格。
表观特征检验:实施目视等感官检验。以一个集装箱(车皮、车辆或船舱等)为一个单元,对实施掏箱或落地检验的单元按货物包装件数不少于2个包装件的比例随机抽件。采取拆件、破包、倒袋等方式查看包装件内货物状况。要求不应有腐浆及异臭等感官性劣变,形状、颜色和材质应基本一致。
夹杂物含量检验:估算原料中的夹杂物质量占比,夹杂物含量应满足不大于0.50%。
固体废物排查:采取现场检验排查和实验室检测排查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排查发现疑似固体废物的,应按照《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经检验检测发现存在以下(不限于)情形之一的,实施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01.再生纸浆中铅、铬、汞、镉及其总量任一数值高于关键指标要求规定的相应最高限量2倍;
02.再生纸浆中夹杂物含量高于0.80%;
03.再生纸浆10mm(不含)~20 mm、20mm(不含)~30mm未碎解的纤维组分含量任一检测值高于关键指标要求相应最高限量的1.2倍或大于30mm的纤维组分
含量高于0.50%;
04.再生纸浆抗张指数检测值低于15.4Nm/g、耐破指数检测值低于0.70kPa·m²/g或撕裂指数低于3.85 mN·m²/g。
3.实验室检测
规程增加了微生物等实验室检测项目,包括夹杂物含量、未碎解纤维组分含量(仅适用于干法)、手抄片机械强度、重金属含量以及微生物指标(细菌菌落总数、真菌菌落数总数、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4.取样送检
01 品质检测取样
每个检验批从各取样点位均匀取样并混合成1份样品,所取样品应能反映整批货物的性状、具备代表性。应弃掉任何切过的边缘。取3份平行样,1份用于检验,2份用于留样,每份样品质量不少于5KG。

02.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取样
根据《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规定进行。

03.微生物指标取样
每个检验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个包装件,从中采取微生物指标样品,样品总质量不少于600 g。取样人员应佩戴无菌手套、医用口罩和一次性帽子,使用经过消毒的取样工具抽取样品,使用无菌袋盛装。
对于浆板(湿法再生纸浆),打开浆包并从每个包中随机选出一张浆板,不应选取靠近顶部或底部的前5张,并避免在浆板边缘7 cm~8 cm的范围内取样;对于浆块(干法再生纸浆),从每个浆包中选取3个取样点(角),分别取出一定质量的浆块进行混匀,并避免在浆包边缘5 cm内取样,且不应包括已暴露在外的浆料;对于半干浆(湿法再生纸浆),从每个浆包中心部位取出一定质量的浆块,不应包括已暴露在外的浆料。
用于微生物检验的样品应单独分装,平均分装成6份,2份用于检验,4份用于留样,每份试样质量约为100 g。取样结束后应尽快将样品送往实验室。样品应以防止破损和溢漏的方式包装,运送过程中应保持包装完整。
5.结果处置
实施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予以放行。
放射性污染、危险废物、表观特征、夹杂物含量、未碎解纤维组分、手抄片机械强度、重金属含量、微生物指标中任一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检验批货物不合格,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1.放射性污染、危险废物任一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置或实施退运。
2.表观特征、夹杂物含量、未碎解纤维组分、手抄片机械强度、重金属含量、微生物指标任一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实施退运处置。经专业机构鉴别为固体废物的,依法按固体废物有关规定处置。
特别提示:新规程将微生物指标纳入了合格评定项目,进口企业应特别关注,避免因相关指标不合格增加货物退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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