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文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浏览次数:18 发布日期:2018-12-05

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8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2018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对《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 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 39 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741号)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87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 28.06/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0.99 / 立方米。

二、20184-6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27.35 /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0.97/立方米。

三、本文印发前已办理退库手续的,准予按本文规定调整。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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