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进口报关有时会因标签的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11.带放射或者辐射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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