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1月26日凌晨发布公告,境外捐赠的疫情防控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登记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1月27日,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海关总署进一步制发通知明确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措施,对专门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包括通过各类运输方式进口、旅客携带和通过邮寄快递方式进境的疫情防控物资,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以最短的时间投入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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