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一文读懂海关税收征管的“时间期限”

作者:海关总署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8 发布日期:2026-10-26

前言

在海关进出口征税业务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但无代价抵偿、租赁进口、暂时进出境、进出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等特殊业务,税收征管规定、缴款时限均有特殊要求。

一,常规税款缴纳

税款缴款时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二,汇总征税模式

1.税款缴款时限

可以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或次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

2.节假日顺延规则

缴款期限届满日遇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休息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按调整后时间计算缴款期限。

3.滞纳金

逾期未缴纳税款,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延期缴纳税款

1.申请条件

因不可抗力、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可向海关申请延期缴税,需同步提供税款担保。

2.延期期限

海关核准延期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四,无代价抵偿货物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货物存在残损、短少、品质不良、规格不符问题,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约定相符的货物。必须同时满足两项申报时限,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超出任一期限,不再适用无代价抵偿免税政策,按常规货物征税。

1.原进出口合同约定的请求赔偿期限内

2.不超过原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

五,租赁进口货物

1.一次性支付租金

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同步办理纳税手续、足额缴纳税款。

2.分期支付租金

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其后每次支付租金后,不迟于支付租金之日起第十五日,向海关申报办理对应纳税手续。

3.租期届满后的处理

纳税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

4.留购货物纳税

应当按照确定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办理纳税手续之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确定其计税价格、计算并申报纳税。

六,暂时进出境货物

1.法定暂不纳税货物

符合《关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暂不缴税规定的暂时进出境货物,若不再复运出境 / 进境,需在规定期限届满前申报纳税。

2.按月计税货物

《关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范围以外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实行按月计征税款,计征税款的期限为六十个月:货物不复运进出境的,期限届满前需缴纳剩余税款。

3.滞纳金

未按期复运进出境、且未按时申报纳税的,海关除依法征收全额应纳税款外,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七,进出境修理、出境加工货物

1. 进境修理货物

• 需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

• 无法按期复运的,必须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

• 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包括延长期)内复运出境的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征税。

2. 出境修理货物

• 需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 逾期未复运且无合规延期手续的,按一般进口货物征税。

3. 出境加工货物

• 需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 逾期未复运且无合规延期手续的,按一般进口货物征税。

八,退运、受损货物

1.原状退运免税时限

适用场景:货物品质、规格原因或不可抗力,原状复运。出口货物放行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进口货物放行一年内原状复运出境,免征对应关税及代征税。

2.延期规则

特殊情形下,经直属海关批准,一年期限可延长,最长不超过三年。

3.超期后果

超出最长时限复运进出境的,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征税。

4.货物受损举证时限

海关放行前受损的进出口货物,需在申报时或货物放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关说明受损情况,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受损检验证明。

九,税额确认、税款退补追征

01.海关税额确认期限

海关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对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归类、原产地进行依法确定。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海关有权对应纳税额进行确认。

02.退税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及时出具税额确认书通知纳税人。需要退还税款的,自收到税额确认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可在缴税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提交书面退税申请。

以下三类场景,退税时限为缴税之日起一年:

1.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一年内原状复运出境:

2.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并已重新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

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

03.海关补征税款时限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征税款。

04.违规追征税款时限

因企业违规导致少征、漏征税款的,海关自缴纳税款之日或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可追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对应滞纳金。

05.补追征税款缴款时限

收到海关税额确认书后,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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